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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2017年3月24日,在林雪梅律师的组织下,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进行了系统的学习。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1日,A在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A工作单位在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在职非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经过社保中心确认,确定B为A的供养直系亲属,予以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015年10月19日,社保中心将A死亡的一次性待遇支付给单位,包括养老保险账户余额20864.46元,丧葬费14766元,抚恤金49220元,共计84850.46元。关于该费用如何分配,A的直系亲属父母、妻子、女儿四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诉讼重点与研究题目】

1、本案诉讼思路如何确定?分案立案还是一个统一立案?案由是什么?

2、社保中心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表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3、丧葬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获取,是否可以再次获得?

4、A的父母是否享有抚恤金的权利?适用法律问题如何确定?

注:需查明有关法律规定和辽宁省以及大连市的法规政策

【经验分享】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辽劳险字【1992】141号)    第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