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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4月10日,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共同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内容。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如何证明“一方下落不明”,该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该条规定增加了法院的审查权,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是新增加的条文,是对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该事实是发生在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事实。

    以上罗列的条文是本次学习中比较需要注意的条款,与大家分享,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