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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险公司诉某防腐企业集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原告为位于大连市星海广场的在建项目“沿海国际中心”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间2006年9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是该项目的建设方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总承包商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分包商为本案被告某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9月24日,被告某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用丙烷***火烤SBS防火卷材,引燃外幕墙的保温泡沫引起火灾。星海广场“沿海国际中心”是大连市重点工程项目,火灾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沙公消火认字(2010)第0001号)认定,火灾的原因是被告无证动火,违章操作,忽视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的。火灾事故造成实际损失703,953.76元,原告依保险合同已向被保险人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付484,427.48元(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损失20%免赔)。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赔付后以事故直接责任方某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应诉后,提出被保险人违约致使开工时间迟延,为抢工期加班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违约行为作为代位求偿案件的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三、律师的代理工作和意见
    律师观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被告向宝城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原告向宝城公司赔偿后,依法取得侵权之债的债权。被告与宝城公司合同纠纷不能成为本案的抗辩理由。
四、法院裁决结果
    律师的观点说服了被告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结案,被告赔偿原告484,42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