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部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部
“新冠”疫情期间 建筑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简称“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大量建筑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工期延误、价格波动、成本上涨等情形,竞业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因“新冠”疫情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帮助建筑企业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渡过难关。

目 

  1、“新冠”疫情对施工单位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2、“新冠”疫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施工单位能否以“新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4、“新冠”疫情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单位应当做什么?

  5、证明疫情导致工程延误的证据是什么?

  6、如“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

  7、如“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如何索赔?

  8、因“新冠”疫情产生的防护费由谁承担?

  9、目前辽宁省关于建筑工地复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0、施工单位复工后应当注意什么?

  一、“新冠”疫情对施工单位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1、导致无法按时竣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各地政府要求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复工期限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并对各地区进行了交通管制,以上举措势必要推迟工程项目的复工时间,进而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使得承包人可能无法在双方约定的时间竣工。

  2、导致施工人员短缺。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均采取了交通管制与隔离管制措施,导致众多建筑工人难以如期返回工地,承包人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面临建筑工人短缺的困境。

  3、施工成本负担加重。因上游企业同样面临推迟复工、人员短缺的问题,且运输物流成本也将增加,在复工后,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将会上涨,这将导致承包人的施工成本增加。

  4、出现供应链中断的情形。上游企业同样受前述三点的影响,如部分上游企业因现金流中断、负担过重而倒闭,轻则可能导致供不应求,重则可能出现供应链中断。

  二、“新冠”疫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管制、工厂停工等情况,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不得一概而论。

  1、由于本次疫情影响,部分地区采取了封城、隔离措施,部分地区还发布了延迟复工的政府通知,如果上述措施影响了承包人原先的复工计划,对承包人构成了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2、我国北方地区,有冬季施工期惯例。冬季施工期临近时工程通常会停工,至冬季施工期结束而复工。如果本次疫情在承包人原定复工期前结束,且届时疫情未造成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异动,则本次疫情未影响承包人的复工计划,不构成履行障碍,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原则。

  三、施工单位能否以“新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1、发生不可抗力后,工期是否可顺延,应该首先从约定。根据住建部2013、2017两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17.3.2 条,若不可抗力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程延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工期应当顺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部分合同的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对通用条款进行了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通常对承包人不利,例如:约定工期不因任何原因顺延。若双方在合同中作此约定的,那么,即使不可抗力影响了工期,工期也不得顺延。

  2、如合同中未对不可抗力的后果进行约定,在此情况下,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工期是否应当顺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

  3、例外情形: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承包人仍然需要对疫情发生期间的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新冠”疫情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单位应当做什么?

  若工期已受到或将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承包人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争取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1、通知: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疫情以及工期受影响的详细情况。疫情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进行工期索赔,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的详细情况、工期延误的详细情况、工期应顺延的天数、索赔金额等。

  2、证据收集及保存:承包人应注意在疫情发生期间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将证据作为通知、中间报告及最终报告的附件。

  3、及时止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停工期间,及时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对于未进场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应暂缓进场,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证明疫情导致工程延误的证据是什么?

  1、证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证据,如:认定本次疫情性质的官方文件、新闻(如卫建委将本次疫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通知等);

  2、证明工期延误的证据,如发包人/监理人签发的停工通知、复工/开工通知、各方关于工期延误的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日记等;

  3、证明疫情和工期延误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采取各类管制措施(如强制要求迟延复工/开工、交通管制等)的通知、新闻。

  六、如“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17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3.1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并在通用条款17.3.2中规定了损失的分担原则。

  根据《17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主要分为由发包人独自承担、承包人独自承担与双方共同承担三部分。如果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的分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17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行费用分担。

  1、由发包人独自承担的损失: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

  (3)发包人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赶工费用;

  (4)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5)新冠肺炎疫情疫期的承包人需额外支出的防疫人员、器材费用;

  (6)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雇佣工人的差价损失;

  (7)承包人因克服疫情复工高价采购材料、设备的差价损失。

  (8)因防疫需要,承包人降效施工的费用损失;

  2、由承包人独自承担的停窝工损失:

  (1)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的损失;

  (2)因疫情停工期间承包人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承包人因春节与冬季施工期正常停工的损失。

  3、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分担的损失:

  (1)承包人因疫情造成的其他停工损失;

  (2)承包人因疫情造成工期延长的其他损失。

  七、如“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如何索赔?

  依据《17示范文本》约定: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并非《17示范文本》,则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八、因“新冠”疫情产生的防护费由谁承担?

  疫情防护费,是指疫情影响期间承包人可能发生的必要管理人员在岗、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域消毒、疫情防护宣传教育、疫情防护物资购置储备等相关费用。疫情防护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员健康,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因此疫情防护费应列入工程造价中的措施项目费。

  疫情防护费作为措施项目费,是“新冠”疫情引发的不可预见费用,增加的疫情防护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款调整、索赔程序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合理分担,涉及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疫情防护费,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

  九、目前辽宁省关于建筑工地复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0年2月1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10号),在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前提下,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并提出支持推动企业开复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

  十、施工单位复工后应当注意什么?

  1、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小组应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明确相应岗位职责,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2、设置隔离观察区。建筑工地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利用现有设施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区,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居住。加强建筑工地宿舍和住宿人员管理,宿舍设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防止因人员聚集导致疫情发生。

  3、实行封闭管理。建筑工地原则上只开放一个进、出口,并在入口处设立人员登记观察点,要有相关人员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登记和体温检测。

  4、做好人员排查。建立排查台账,排查复工返岗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5、做好消毒处理。已对施工现场、办公区、工地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进行消毒杀菌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6、确保防疫物资充足。建筑工地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曾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