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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协会颁发建筑工程优质奖证书行为具有可诉性

 

20146月,某业主购买开发商房屋后,认为开发商未适当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诉至法院,其理由是: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了该建设工程为获辽宁省世纪杯奖的优质工程,每平方米加100元,但业主经了解,发现该工程未取得该奖项,遂请求返还增加的购房价款。于是,开发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世纪杯奖项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以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获得该奖项,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案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举证获得了合同约定的奖项,并出具了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的获奖证书,认为已按合同约定获奖,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在审阅证书后发现,建协发证不当,认为其虚假发证,因此,追加了建协作为第三人,要求其撤销虚假发证,但建协的发证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建协的发证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建协颁发的建设工程优质奖项证书(以下简称发证),在大连市为星海杯,辽宁省为世纪杯,在全国为鲁斑奖。虽然在层级上,各奖项名称有不所不同,但对于审核、评定、批准和发证部门,均为各级建协完成,因此,建协的发证行为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就非常重要,因为建设工程的奖项,直接关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确认和肯定,也直接关乎消费者对建筑产品的信任,同时发证行为经常会与工程的价款直接关联,因发证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则有不同的观点,为此,笔者就建协的发证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如下:

一、建协的性质

建协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属非营利性机构,协会的注册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其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协是建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代表区内所有建筑企业的共同利益,是产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代表着建筑业界的利益,是市场经济中代表产业界与政府进行对话的社会团体。建协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和沟通方面,所以有时会把建协称之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二、建协的职能

建协职能归结为八项:一是代表职能。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二是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三是协调职能。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同行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四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对行业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选出优质工程颁发优质工程奖。六是统计职能。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七是研究职能。对国内外业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八是狭义的服务职能,如信息服务、教育与培训服务、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组织会议等等。

三、 建协颁发优质工程奖项的定位

建协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的合格工程从质量上肯定其是否为优质工程,并颁发确认为优质工程的奖励证书。该类证书有类似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给予工程质量认证的一面,也有行业内评选优质工程奖的一面,但因其发证主体为社团组织,其又未接受政府的委托进行发证,所以,在本质上属于行业协会机构对建筑工程的评价,整体上讲,该发证行为应当认定为建筑行业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和肯定,客观上对外公示是则是优质质量工程的认证。

四、 因建协发证行为不当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建协在主体上,符合民法中关于诉讼主体的要求,可以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建协的发证行为在客观上,会给关联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可能会给其它关联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其发证的适当性、公平和公正性以及真实性等,会与持证单位或者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紧密相关,如果其发证不适当,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反之,如果不能通过诉讼解决,那么受害方将无从救济,其上级主管的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发证行为也只能是指导、监督和备案,无撤销权和强制发证权,鉴于此,如果无诉讼法制监督,就有可能出现随意发证的现象,也可能会出现发了证的不优质,优质的不发证等现象。

建协诉讼地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不予发证产生纠纷,可以建协为直接被告;另一种是颁发优质奖项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虚假发证、不当发证,应当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本文开头案件为例: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因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优质)的违约责任,同时认为施工单位取得的优质奖证书存在虚假或不当等等,则应当以施工单位为被告,建协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建协应当就其发证行为作出说明,如果存在虚假发证或不当发证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诉讼救济途径是公平公正的救济手段,通过诉讼救济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客观上,也会引导、约束、规范建协的发证行为

没有诉讼制约就给建协一个随意性较大的空间,失去制约的权力就容易泛滥,就容易产生腐败,随着行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建协不予发证、或因发证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失,必须有诉讼的司法救济的途径,才能有效保证其健康发展,才能使建筑行业有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协会的颁发建筑工程优质奖证书的行为应当可诉。

(作者:孙爱萍  崔崇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