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
法律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政策 > 法律政策
大连市关于在商品房销(预)售中实行房屋测绘面积公示的通知(大房局管字[2004]5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单位、房产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增强新建商品房销(预)售面积测绘成果的透明度,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单位及房产测绘单位的销(预)售和测绘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商品房销(预)售中实行测绘面积公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单位必须持有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经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二、《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应包括测绘项目名称、测绘目的、测绘时点、面积测算结果明细表(图)、测绘报告用途说明、相关声明及测绘机构基本情况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单位应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在销(预)售场所显要位置,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1、幢、层、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建筑面积及应分摊的共有面积的部位和分摊指派说明,分摊系数。
      2、房屋各层建筑面积、户套内建筑面积范围及相关数据的计算配图。
      3、对按《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做分摊的面积,应说明归属。对按《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做分摊的共有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单位在销(预)售时为了让利促销而未做分摊且不计价的,应说明这些面积的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4、房产测绘管理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备案通知书》(一栋一份)。
      5、《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声明 (说明)及与房屋面积形成有关的其他信皂。
      6、房产测绘机构的名称、住所、《房产测绘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咨询电话、测绘人员姓名和《房产测绘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屋实际状况一致。当房屋结构、面积等实际状况发生变化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单位应持合法有效的设计变更资料,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实施变更测量,并及时公示变更内容。

      五、各房产测绘机构在测量房屋面积活动中,应本着“依法施测、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务实负责”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公正有效、通俗易懂的房屋面积公示资料,并对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预)售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对商品房面积的测绘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购房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房产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商品房销 (预)售中面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二OO四年八月三日